租地建厂房到期后收回
丽水市律师网
2025-04-14
针对租地建厂房合同到期后的归属争议,首先需查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原则,有约定则从其约定。若合同中未明确归属,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处理。若协商不成,且厂房作为非产权人在他人土地上增添的附属物,若能够拆除,可责令拆除;若不能拆除,则可折价归土地所有人,过程中若造成损失,增添附属物的一方需负赔偿责任。这里虽未直接引用《民法典》具体条数关于附属物处理的规定,但处理原则与《民法典》中财产处理的精神相符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从法律角度看,租地建厂房到期后,若双方无特别约定,土地所有人有权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原则及实践,要求拆除或折价归其所有厂房。若厂房能拆除且不损害其价值,可责令拆除;若不能拆除,则应折价归土地所有人,同时,增添附属物方需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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